据了解,华榕(集团)有限公司经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复,取得福州市电子泊车项目的专营权。2010年8月10日,华榕(集团)有限公司决定由福州城市泊车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建设、运营、管理道路停车泊位项目。
市民王女士驾驶的小型汽车,在雅道巷等路段的咪表泊位,未刷卡停车336次,累计欠费16180元。福州城市泊车管理有限公司多次向其开具《补缴占道资源费告知单》,但王女士并未缴纳。
鼓楼区法院认定,被告王女士在雅道巷等路段的咪表泊位停车,与原告福州城市泊车管理有限公司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。王女士在咪表泊位停车后,未刷卡支付占道资源费,已构成违约,应承担违约责任。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可认定,被告累计欠款16180元。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,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从2014年9月2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。